2010年,陈某因博某某公司业务员天花乱坠、避实就虚的宣传,在没有了解合同目的,不清楚合同性质的情况下,与博某某公司签订了“XX产品专卖店合同”(简称“专卖店合同”),并当场支付了12 000元预付款。后来,陈某发现“专卖店合同”的性质与陈某理解的不一样,就向博某某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预付款,遭到了博某某公司的拒绝。
后陈某在律师的帮助下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:解除陈某与博某某公司之间的“专卖店合同”,博某某公司退还12 000元预付款。
经审理,法院最终按照《商业特许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判决解除陈某与博某某公司之间的“专卖店合同”,并判决博某某公司退还12 000元预付款。